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对《合同法》第210条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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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静[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5-58,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这在司法实务上似无疑问,但司法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司法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交付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并且有牺牲受益方的信赖利益之嫌。惟其如此,有必要对《合同法》第210条重新审视并区分合同之有偿与无偿,对其作不同规定。

关 键 词:合同法 合同效力 自然人借款合同 

分 类 号:DF41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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