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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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颖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8期99-100,共2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专利行政案件时应该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即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专利法 合法性 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人民法院 具体行政行为 委员会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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