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六) 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对执行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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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志强 袁长海 郭恺 

机构地区:[1]赤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赤峰024000

出  处:《兽医导刊》2010年第8期12-13,共2页Veterinary Orientation

摘  要: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7日,某县榆树镇生猪屠宰点待宰生猪发病,屠宰点负责人杨某立即将发病的13头生猪宰杀。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动监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立即赶往该屠宰点,现场查获该批染疫生猪产品1200kg。经动监所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关 键 词:动物卫生管理 执法人员 行政诉讼 《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点 案例 动物卫生监督 待宰生猪 

分 类 号:S851.2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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