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危事件新闻报道的失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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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艺丹[1] 马建文[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6期113-116,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舆论监督属于言论自由权范畴,传媒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新闻媒介作为社会态势的高望者,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公正的实现。目前,涉公危机事件的新闻报道主要存在:言论自由的误读,公然煽动对政府的仇恨,攻击谩骂警察,注水性描述,虚构事实,使用法律所禁止的的方式等问题。舆论意义上的事实带有直观、感性,缺乏技术性证实或证伪,传媒在表述新闻事实之时,往往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和道德取向。而"现实"的复杂性对于新闻主体的操守、智慧与敏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公危 事件 新闻 报道 失范 

分 类 号:C913.4[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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