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资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红利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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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税官 

出  处:《中国税务》2010年第8期27-27,共1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钟税官:2009年7月,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率25%)从被投资企业分回2008年投资利润100万元,该企业2068年为税法规定的免税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请问我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回的红利,是否也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需要根据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被投资企业 免税期 红利 所得税率 免税收入 2009年 2008年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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