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一般条款”之法律解读——以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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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婉苏[1] 卢庆亮[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45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77-81,共5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往往是以基本原则与原则的例外形式存在的。从理论上说,实质课税原则只能作为税法解释和适用领域内的一个具体原则加以运用,必须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内运行,其具体适用必须要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并且符合法定税收构成要件的要求。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条款",《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第47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而考虑到我国的税收环境尚不成熟以及这些规定本身的模糊性,从实质课税与税收法定的关系来看,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条款"应谨慎适用。

关 键 词:实质课税 税收法定 特别纳税调整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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