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监管中的银行担保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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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宣行 吴晓啸 

机构地区:[1]深圳海事局

出  处:《集装箱化》2010年第8期35-36,共2页Containerization

摘  要:1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集装箱谎报、瞒报行为,是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7条明确规定,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向海事部门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第24条和第25条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关 键 词:危险货物集装箱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监管 《海洋环境保护法》 危险货物申报 海上交通安全法 担保 银行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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