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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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斐 

机构地区:[1]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6期64-6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债权即移转,但是在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亦即债权让与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违背了债的本质,并且对受让人毫无实益。事实上,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并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关 键 词:债权让与通知 主体 诉讼时效中断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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