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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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广伦[1] 罗国良[1] 刘雅玲[1] 王锋永[1] 冯黔刚[1] 朱晶晶[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6期60-65,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关 键 词:非法证据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治国方略 刑事诉讼制度 程序公正 2010年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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