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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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秀朝[1] 

机构地区:[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怀化分校,湖南怀化418000

出  处:《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5期167-169,共3页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Education

基  金: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GD115)

摘  要:统计表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比率为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总体上并未加重学校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致害行为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空范围内;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后果;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通常有所限定,且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

关 键 词:学生伤害事故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赔偿数额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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