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性骚扰案件中的雇主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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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东平[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0

出  处:《兰州学刊》2010年第8期120-122,共3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研究"(08CFX04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中的雇主责任经过一个曲折的历程后在美国最早确立,该责任以性别歧视理论为基础,此后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借鉴。雇主责任确立后产生较为明显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带来了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伤害性骚扰案件受害群体的消极后果。同时,性骚扰案件中的雇主责任理论所依赖的雇主仅仅是一个清白的旁观者这一假设前提,这实际上是存在问题的,雇主对于性骚扰环境的形成常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此种情形下雇主应该承担直接责任,而非雇主责任。中国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上应该充分注意到前述问题。

关 键 词:性骚扰 雇主责任 玻璃隔离 直接责任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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