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口供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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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维智[1] 

机构地区:[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75-80,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2009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课题"心证形成过程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主线"(09BFX075)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的特殊证明作用是任何其他证据形式无法取代的,决定其永远将是证据的中心之一。为了克服口供的缺陷,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构建"证据多元中心"势在必行。构建"证据多元中心"需要司法人员观念上的转变和技术上的支持,因此从"口供一元中心"到"证据多元中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故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注重口供补强的同时建立鼓励供述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口供 证据多元中心 补强法则 鼓励供述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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