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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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莉[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7期109-10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

关 键 词:金融欺诈 非法占有 犯罪形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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