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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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建 崔建勋 

机构地区:[1]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7期79-8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对于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民事裁定 非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 生效判决 民事诉讼法 抗诉监督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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