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的适用限度及其践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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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杰[1]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83-86,共4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刑事和解目前正在司法实践中规模性地开展,从实用主义的进路看,刑事和解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作为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其只能作为刑事程序的一种补充。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或刑法的报复性根源解析出发,刑事和解应当限定于轻微刑事犯罪;基于政策的考量以及生理因素的不同,刑事和解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则不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在实践中适用率比较低,症结在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打破路径依赖,需要我们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并积累资源。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法益侵害说 路径依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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