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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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后向东 

出  处:《青年记者》2010年第17期4-4,共1页Youth Journalist

摘  要:公开透明的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在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少数行政机关认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都绝对不予公开,并据此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公开.

关 键 词:公开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 2008年 法治国家 政府机关 人民群众 法律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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