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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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23期52-54,共3页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6月3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
关键词:信用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铁路局 工程质量监督 《招标投标法》 市场信用体系 诚实守信 
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逻辑思考暨青岛市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十一步工作法
《秘书之友》2024年第6期21-23,共3页叶建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一般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登记申请--判断是否需要补正--对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需要补正的根据申请查找信息--对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作出...
关键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逻辑思考 逻辑规则 深层逻辑 后续工作 办理流程 审核结果 
从一起行政诉讼案看政府信息的认定问题
《中国财政》2024年第8期65-66,共2页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张某向某市财政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某市财政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某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诉讼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
关键词:内部事务 诉讼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 告知书 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人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应如何确定
《中国土地》2023年第7期60-60,共1页朱根民 
赵某向A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A省厅”)申请公开《A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其指定的提供形式为“纸质”,获取形式为“邮寄”。A省厅告知赵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
关键词: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 行为违法 申请公开 门户网站 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 
行政行为码的创新与隐忧
《中国改革》2023年第2期70-72,共3页庆启宸 
农历新年伊始,浙江省首创的“行政行为码”已向全省范围内推广。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行政行为码是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督数字应用自动生成的监管代码。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社会公众和执法监督员等,通过扫码均可快速查询...
关键词:办事流程 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 知情权 数字应用 综合一体化 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规则构造
《人民司法》2023年第11期95-100,共6页高鸿 殷勤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属于相对不公开,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应当说明理由。结合《条例》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
关键词:说明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执法案卷 国务院办公厅 裁判要旨 不予公开 行政许可 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视角下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利用服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被引量:3
《中国档案》2023年第3期34-36,共3页李锦华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通过,2019年重新修订实施,从法律层面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作出了相应的规范。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逐步推进,近年来,档案馆作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层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知情权 行政复议 公众认可 档案馆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隐忧及纾解——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为中心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49-57,共9页张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确立的商业秘密公开豁免条款,因“商业秘密”概念过于模糊、公共利益难以界定、授权过于宽泛等因素,致使法院与行政机关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同时,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商业秘密 公共利益 说明理由 
法考真题及答案应不予公开
《人民司法》2022年第32期4-7,共4页刘万金 任权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并未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亦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亦...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 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位法 行政行为合法性 事实清楚 裁判要旨 参考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申请规制研究——兼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适用被引量:4
《河北法学》2022年第9期142-158,共17页董妍 
2018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诉的利益认定标准实证研究”(18CFX026)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对申请人权利不当行使作出了规制,对于其中“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标准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就目前而言,定性的标准更为切合实际。基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该条...
关键词:申请权不当行使 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优先适用 裁判方式 中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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