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复兴[1]
机构地区:[1]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0期31-3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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