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欧盟低硫燃油要求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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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红军[1] 

机构地区:[1]CCS广州分社

出  处:《中国船检》2010年第9期68-71,共4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MARPOL73/78公约附则VI2008修正案于今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其中第14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船舶在SOX排放控制区域内(SECA)时,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应不超过1.0%m/m,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为0.10%m/m。而欧盟则将MARPOL公约附则VI2008修正案中对不超过0.1%m/m低硫燃油的使用实施时间整整提前了5年。从2010年1月1日起,欧盟港口开始单边实施船舶强制使用低硫燃油的法令2005/33/EC。法令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m/m的燃油(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m/m),船舶开航前尽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关 键 词:燃油 低硫 欧盟 MARPOL73/78 MARPOL公约 船舶靠泊 SOX排放 控制区域 

分 类 号:U677[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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