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权利尺度思想与公民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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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君[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第4期65-68,共4页Scientific Socialis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科学社会主义”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BS003)

摘  要:马克思所理解的权利本性在于使用同一尺度。权利就是尺度的思想,能够很好地兼容权利就是资格和权利就是要求权的说法。权利就是资格的说法,强调不依赖什么条件而仅仅凭借生命个体就可以享有自由幸福的权利,显然这种理解中的尺度是个体的自然生命。权利是要求权或者有效的要求权的说法,则把尺度定位为某种社会的条件,比如法律、社会习俗等等。马克思对权利的思考包含多个视角,主要是人的自然需要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和历史的角度。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保障可以从马克思的权利思想中获得启迪。

关 键 词:权利 资格 要求权 尺度 保障 

分 类 号:A81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D5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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