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旭勇[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金华321004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67-73,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CFX021)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正当性面临三大困境:行政职权法定的非处分性、行政机关对行政职权的处分权缺失以及行政机关对实体权力处分的非竞争性倾向。现有行政诉讼和解的正当化理论把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情处理的权力等同于行政机关在诉讼和解中对实体权力的处分权,不关注行政机关对实体权力处分的非竞争性倾向,实际上是有意回避了行政诉讼和解面临的正当性困境。化解行政诉讼和解所面临的正当性困境的新途径是允许社会公众或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和解程序。这是因为,第三人与社会公众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实质当事人;他们与行政相对人是真正的利益冲突双方,可以满足行政机关处分权行使的竞争性要求;实质当事人的和解意见是流动的民意,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处分职权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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