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  被引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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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4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74-84,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FX028)

摘  要:妥当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真实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存在错误。取得人依交易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时,方发生善意取得之问题。就善意取得采取"原始取得说"时,交易行为的有效性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谓"善意"应以登记簿上是否有异议登记和取得人是否明知登记簿错误为依据。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人有偿取得不动产的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取得人只有完成登记后方能善意取得;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才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关 键 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登记簿错误 善意 交易行为 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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