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承认和执行大陆民商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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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慧娟[1]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144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21-26,共6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批准号:SM200610009005)

摘  要: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承认与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条件只有公共秩序保留和互惠对等。但在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中,台湾最高法院以大陆法院判决没有既判力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这种做法是两岸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倒退。台湾法院应抛弃政治对立和地方保护主义,认可经台湾承认的大陆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并不应再对大陆法院判决进行实体审查。

关 键 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既判力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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