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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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良芳[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9期132-142,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将特约商户帮助持卡人套取信用额度内资金的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限度,是一种造法性解释。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帮助持卡人融资取现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应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其犯罪化。规制信用卡套现行为,关键在于改变目前的信用卡透支制度,给予刷卡取现和刷卡消费同等的优惠待遇。

关 键 词:信用卡套现 非法经营罪 造法性解释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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