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分新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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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国盛 

机构地区:[1]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9期79-8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都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中,两者的区别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行为方式与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职责的行为(但不限于作为),玩忽职守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唯一区别是前者是作为犯罪,

关 键 词: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行为方式 履行职责 主观要件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作为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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