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逆向劳务派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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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文献[1] 

机构地区:[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15

出  处:《企业经济》2010年第9期180-182,共3页Enterprise Economy

基  金: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高校就业法律指导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批准号:2009B453)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逆向劳务派遣被普遍认为是无效派遣,而实际上逆向劳务派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通常所争议的逆向劳务派遣仅限于要派单位在未解除或终止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下刻意使员工转变身份的狭义范畴。对此,应当确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逆向劳务派遣才有效。而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应为倡导性适用,而非强制性执行。

关 键 词:逆向劳务派遣 效力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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