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是否趋同的探讨——以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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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帮俊[1] 

机构地区:[1]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贸》2010年第10期62-63,共2页China Business & Trade

摘  要: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典型的股东主权型模式。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对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是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合一,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最高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由于美国的公司中不设立监事会,它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司的各项工作,比如审计监督、薪酬以及经理的聘任。该模式亦称“单层制”治理模式。

关 键 词: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模式 英美模式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专门委员会 股东主权 权力机关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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