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财产保全解除后,担保财产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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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艳[1] 尹彦博[2]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1期107-10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当财产保全被认定为有错误或基于其它原因,法院而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时,是否也应当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呢?对此问题,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两种途径:一是行使法官的释明义务,二是赋予申请人以催告权。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担保财产 释明义务 催告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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