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制度在现代买卖法中的展开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卢谌[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5期33-38,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体系与范式规则>(项目号09BFX030)的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代买卖法摒弃传统的瑕疵解除制度,转而采取一般的解除权制度,并且摒弃传统的应当归责要件。在规制模式上,不实行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而实行指定期间制度;因为前者为实质性的制度,尚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而后者则为过程性制度,不存在具体化的问题。在期间模式之下,需要设置一些不需要指定期间的例外情形,如债务人断然行使给付拒绝权的情形。在解除之后的清算了结方面,债务人原则上应当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在不能够返还的场合,债务人应当予以价值补偿。

关 键 词:解除 指定期间 根本违约 价值补偿 

分 类 号:D91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