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监视居住的废除理由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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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荣斌[1] 赖玉中[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53-56,共4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摘  要:随着社会变迁,监视居住基本丧失其制度本身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从理论上看,相关法律法规混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不同的强制程度,也违反了比例原则。在实践层面,执行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欠缺可操作性,警力不足导致监视居在实施中异化,执行的高成本与高风险使监视居住几乎弃用,监视居住实施也往往侵害案外人的权利。鉴于此,监视居住理当废除。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废除 理由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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