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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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岸[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7期83-84,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前苏联的犯罪要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前苏联刑法界关于犯罪构成问题的基本理论主要有:第一,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这些主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它们互相联系,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整体。第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如果在某人的行为中具备犯罪构成,那便有根据对他适用刑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要的一系列事实特征的总和,这种总和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关 键 词: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理论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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