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母子公司相互提供资产使用的财税处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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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丽萍 

机构地区:[1]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10年第10期76-7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某公司为一直盈利的央企,其下设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个界于盈亏边缘的酒店,母公司提供一栋房产给该子公司使用。该房产价值约3.5亿元,折旧年限50年,已使用10年,净残值率5%,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母公司对相互提供资产使用是否收取租金、收取多少租金等问题陷入了困惑。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根据对会计和税收政策的了解进行如下探讨。

关 键 词:母子公司 资产使用 财税处理 房产价值 全资子公司 年限平均法 折旧年限 计提折旧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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