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科学界定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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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家弘[1] 方斌[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55-62,共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200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GJ2009C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具有规范侧面与诉讼侧面,不但涉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更关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理地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兼顾证明结果的真实性与证明过程的正当性。为此,应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限定为重大案件,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限定为有重大争议的关键性证据事项,并设定必要的例外。

关 键 词: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范围 界定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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