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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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开颐 

机构地区:[1]福建蓝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10年第10期104-106,共3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应该说,十几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结构的产生,不难发现1994年税制改革中税种划分产生了不少弊端,其在很大程度上沿续了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过多地考虑了对财力的分割.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税种功能的发挥,因而造成目前中央和地方税制体系构成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等相关文件的下发,

关 键 词:所得税收入分享 税收征管 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投资主体结构 地方税制体系 税制改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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