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法治与刑法解释的目标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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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东飞[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770-783,共1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问题之意义 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刑法亦不例外。“解释使法真正有效——它胜过科学的一切理论的思考与科学的假设,常常也胜过现行的法律条文本身。”应当说,这是法学家和法律家皆熟知并认可的事实。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整个法学工作的基础是法律文本(条文)及其解释”,因此,在他们那里,狭义的刑法学就是指刑法解释学。在我国,虽然人们对刑法学的研究进路存在不同看法,但大体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刑法学的主体也是刑法解释学。

关 键 词:刑法解释学 认识论 法治 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文本 法律家 刑法学 法学家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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