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新闻报道中的公安机关名誉权侵害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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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艺丹[1] 马建文[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86-88,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A011)

摘  要:新闻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新闻自由也是有边际的,并不是一种绝对而不受限制的权利。作为国家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拥有名誉权。涉警新闻报道若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向公众传播歪曲的或者是凭空构想的事实,或向公众传播那些法津禁止传播的信息,诋毁、诽谤、贬损公安机关名誉,丑化公安机关形象,给公安机关造成损害的,都应当认定为是侵害公安机关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涉警 新闻 侵权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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