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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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秋雯[1] 姜政扬[2,3,4]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 [3]中国人民大学 [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3期101-102,10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困扰海事海商实践已久的问题。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分离产生了租约中仲裁条款如何能对提单当事人有效的疑问,提单受让人因没有参与提单签发而被认为自始欠缺仲裁之意思表示,伪造、倒签、预借提单情况下的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同提单协议分离而独立有效。外国当事人往往通过否定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而否认我国为仲裁地对案件进行管辖。因此,我国宜借鉴英美做法,立法上通过完善海事仲裁法赋予当事人在中国诉讼或仲裁的自由,司法上也不宜过分严格地处理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尽可能多地给予当事人在我国通过诉讼或仲裁救济权利的机会。

关 键 词:提单 仲裁条款 仲裁救济权利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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