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痕迹勘验工作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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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巫志刚[1] 

机构地区:[1]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

出  处:《群文天地(下半月)》2009年第10期193-194,共2页

摘  要:一、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 通过数字的方式存放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统称为电子证据。它能够显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又能够使电子信息生成、存储、输送、修改、添加、删除等整个过程的电子记录得以保存下来,还可以反馈电子信息所处的软硬件环境。当前,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是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方式的电子信息。比起另外的证据,电子证据拥有高技术含量和难以捕捉性、文件的易消失性和易泄漏性、形式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易存储性和传播迅速性,以及重复产生性。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痕迹勘验 电子信息 认证 收集 刑事 存储介质 案件真实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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