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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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2010年第21期3-3,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 键 词:出售资产 售后回租 税收问题 承租方 融资性 行为 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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