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合理性及完善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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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河[1] 李品[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80-82,共3页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限制大体上分为实体限制模式和程序限制模式两种。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但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可以结合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和职权主义的"告知—防御"程序,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进行相应地完善,以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关 键 词:当事人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 罪名变更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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