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转让权和份额先买权——兼析物权法第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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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林章[1] 

机构地区:[1]炮兵学院政教室,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社科纵横》2010年第10期64-66,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按份共有中,份额和共有物存在重要区别。应有份额的转让是共有人份额处分权之重要的一种形式。应有份额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及共有物承租人的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关 键 词:按份共有 应有份额 共有物 优先购买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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