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偿债务会计处理新做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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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丽娟[1] 朱学义[2] 

机构地区:[1]淮海工学院 [2]中国矿业大学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11期57-58,共2页

摘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本文专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进行固定资产交易要考虑其增值税的抵扣和销售等业务。在会计实际工作中,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抵偿债务业务的核算也发生了变化。本文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 键 词:固定资产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抵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 房屋建筑物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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