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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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诚信[1] 单平基[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98-115,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07AFX004)阶段性成果;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项目号:09SFB3022)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是类似于总有。作为非法权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则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实现了转变。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

关 键 词:水资源所有权 全民所有 总有 宪法上国家所有权 民法上国家所有权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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