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模式的契约取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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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志军[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50-57,共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文本.行为.处置:不规范侦查行为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A8200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证明模式与诉讼模式相辅相成,诉讼模式的转型必然引起证明模式的变革。随着体现控辩双方合作、协商与合意的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形态,刑事证明模式也相应地呈现出契约取向。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合意证明模式与对抗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分立证明模式在证明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合意证明模式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精神,实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明模式 证据契约 合意证明模式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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