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担保物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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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新华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1期96-9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对于担保物权人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担保物权的设置对于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有效履行,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担保物权对于引进资金,促进金融发展,提升社会信用道德水平也起着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商品流通秩序 当事人约定 用益物权 优先受偿 经济联系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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