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丽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0年第6期103-107,共5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论在刑罚领域还是在防控矫治机制上,均应寻求恰当的策略。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主、客观原因,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正确判断是非能力;另一方面,当代社会纷繁复杂,外界不良诱因太多,难以抵御,使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对未成年人应倡导非监禁刑等轻刑化措施;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第21条规定,应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确保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水平,对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矫治应采取说理式、抑制式和训练式等方法,从培养其成熟人格入手矫正其人格缺陷。即使有逮捕必要的,也应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障的司法理念,对其慎用逮捕;在继续全面实施"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试点开展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创新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立符合我国未成年人特点的"保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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