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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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钢猛 

机构地区:[1]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永嘉32510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2期293-294,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现行法律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监督及法律制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偿,现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起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而关于如何保护,则必须从诉讼范围上理清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确定如公害案件、反垄断案件等特殊案件作为公益诉讼的范围。

关 键 词: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公害案件 反垄断案件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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