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产权归属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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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舜隆[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2期17-2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关 键 词:房屋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 产权归属 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 宅基地使用权 产权分配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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