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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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西平 

机构地区:[1]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陕西西安710061

出  处:《魅力中国》2010年第32期119-119,共1页

摘  要: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的如配偶、子女和情人等参与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现象,基于缺少对上述“身边人”进行专门规制的法律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引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结合刑法分则受贿罪的规定以受贿罪的共犯加以惩治。弊端在于,由于受贿罪属于身份犯罪,依照共同犯罪法理,无身份者需加工于有身份者,方才构成身份犯罪。换言之,若有身份者并非身份犯罪的正犯,无身份者断无构成身份犯罪之余地。现实中,有时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领导的权威收受贿赂,但领导本人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之规定。

关 键 词:受贿罪 利用 影响力 领导干部 身份犯罪 共同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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