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不断开展法制宣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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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评论员 

机构地区:[1]《中国公证》编辑部

出  处:《中国公证》2010年第12期1-1,共1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决议的精神,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其主要目的在于树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形象,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制宣传教育 法律工作者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第四个五年规划 法制宣传日 职责 中共中央 

分 类 号:D61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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